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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相關術語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1.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2.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蘇州干燥劑處置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4.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蘇州工業垃圾處置 5.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6.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蘇州工業固廢回收 7.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二、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8.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三、依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規定: 9.醫療廢物類別,包括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具體如下: (1)感染性廢物,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 (2)病理性廢物,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實驗動物尸體等。工業廢水處置 (3)損傷性廢物,能夠刺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 (4)藥物性廢物,過期、淘汰、變質或者被污染的廢棄的藥品。 (5)化學性廢物,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 |



